本报讯 记者许悦、通讯员左宜弘报道:新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本月起开始实施,规定对食品标识标注从形式到内容上都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但按此规定,目前市面上很多食品的包装都不过关。昨天,广州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近日的公告,临时增加3个月的执法查处过渡期,各级质监部门将从12月1日起,对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依法予以查处。
昨天,记者走访广州部分超市看到,一些目前正在热销的月饼包装就不合新规定:铁盒包装足有30平方厘米大,但贴在盒上的标签却不足4平方厘米,上面生产日期等内容小如蝼蚁。按照新规定,包装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还有一些牦牛干,包装上除了生产日期等必须的标示,全是看不懂的少数民族文字。按照新规定,食品标识使用规范中文(注册商标除外),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也可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同时外文还不得大于相应中文(注册商标除外)。
据介绍,会令很多食品需要改包装的是这条规定: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明示或暗示具有***、治疗***作用,非保健食品禁止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记者昨天看到,很多蜂蜜都号称能“清热解毒”,几乎所有的陈皮话梅都号称能“消滞开胃”、“化痰止咳”、“清热润肺”。不仅如此,还有麦片号称可以调节血糖、饮料自称能够降低血脂、奶粉自称能够提高记忆力、饼干自称能降脂,但它们均没获得“健”字号。
对此市质监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包装库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决定,在2008年12月1日前,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各级质监部门将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此后生产加工的食品,凡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对于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1日期间生产加工的食品,各级质监部门不得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市质监局特别强调,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法律解释,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应在配料清单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且在该项下一并标注所使用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各种食品添加剂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