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宁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内多家保健品店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在其中三家店铺查获来源不明的“狼1号”“中医世家”“***虎王”“勃龙伟哥”“鹿茸肾宝”等22类保健食品。经检验认定,该22类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俗称“伟哥”)成分,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该三家店铺经营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周宁县检察院依法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将该三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该三家店铺经营者刑事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下一步,周宁县检察院将进一步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立足检察职能,切实强化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四个***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官提示
“西地那非”是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成分,若使用不当,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购买保健品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对来路不明的保健品要时刻保持警惕心理,以免损害身体健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
第九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第十一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适用***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
第3项: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西地那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