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今天,镇江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起特殊的案例,两名药店的负责人销售了含有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被法院定罪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镇江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庭审查明,陈某系丹阳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某系丹阳市陵口镇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两人均于2018年至2021年1月间,在其经营的大药房内,通过非正规渠道,先后多次购进“道光肾宝”“鼎立胶囊”“勃力特”性保健食品并对外予以销售。案发当日,从陈某经营的大药房起获“道光肾宝”264粒,“鼎立胶囊”8粒,“勃力特”480粒;从荆某经营的丹阳市陵口镇某大药房起获“道光肾宝”168粒,“鼎立胶囊”74粒,“勃力特”324粒。经鉴定,上述性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两名负责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西地那非被严令禁止在其他食品、保健品中添加。因此,添加了西地那非的产品,根据情况的不同,既可能被认定为假药,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镇江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不要迷信保健品广告宣传的效用,若过度服用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严重的可能危及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