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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试制现场核查中常见问题探讨

2013/12/10 来源: 类别:行业资讯
长期以来,保健食品注册申报往往仅偏重对申报资料的审查,而轻视现场核查。品种能否被注册关键是看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至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只有靠研究机构自我约束。而一些申报单位受利益驱动,只重视研究的结果和申报资料的撰写,导致保健食品研制和注册申报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甚至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出现。

 试制现场核查中常见问题分析


    (一)试制单位生产资质不符合要求

    试制单位的生产资质是注册申报单位能否进行保健食品中试生产的先决条件,然而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各种不完全符合条件的情况却屡有发生。例如申报单位对保健食品注册的相关办法法规不了解,委托的试制单位根本没有《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不涵盖申报产品的剂型;再如由于保健食品从研发到试制再到注册申报周期较长,期间中试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生了变更,在核查时不能看到与产品试制时间相匹配的《卫生许可证》,也就无法现场判断试制单位在此期间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资质。分析原因主要是1、申请人缺少相关培训,对法规认识不清楚;2、目前执行的法规尚不健全,对上述问题缺少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如实际中已经获得药品GMP证书但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可以接受委托加工保健食品。

    (二)原辅料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

    原辅料的来源证明材料和质量证明材料是保健食品中试生产真实性和中试样品安全性、有效性的根本保障,而核查现场提供的材料往往不能完全符合要求。如不能提供有效的购货凭证;又如购货凭证要素不全、缺少有效的原辅料检验报告等。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包括:1.按照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发票原件已被定期归档,而相关人员对办法法规不清楚,未及时将上述材料借出;2.法规中对原料的购买凭证要求不明确;3.企业管理不规范,相关办事人员对法规中有关现场核查的要求不清楚;4.法规中对原辅料检验报告的科学性、有效性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试制单位的自检报告是否需要按照企业标准中原辅料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测在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上述情况的存在又会导致企业将同一份购货凭证或检验报告用于不同产品申报的现象发生。

    (三)试制单位的原始记录不符合要求

    试制单位的原始记录是***保健食品中试生产真实性和中试样品有效性的依据,也是试制现场核查的重点。一份完善、真实、规范的记录是反映中试生产真实有效的重要标志,对其的基本要求是可追溯性与一致性,而核查现场常发现原始记录与申报资料之间或原始记录内存在着或大或小的不一致。如记录人员将产品名称、批号、投料量和工艺中的某些关键性参数等书写错误,有的虽然可以通过上下文或其他资料相互验证来弥补,有的则无法弥补;又如批生产记录中工艺记录过于简单或比较混乱难以判断时间衔接点的合理性。分析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五:1.部分中小型企业管理不规范、不严格,大部分通过GMP认证或ISO质量体系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是较少出现上述错误的;2.记录人员缺乏责任心;3.记录人员缺少培训,对上述错误的严重性认识不足。4.生产人员与资料撰写人员脱节,资料撰写人员未按照实际生产工艺撰写资料。5.法规办法中对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缺少明确的要求。

    (四)试制单位的生产现场不符合要求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核查现场应是产品中试生产现场,这样才能充分验证中试生产的真实性,充分保障抽取的样品复核检验数据结果的有效性。而在现场核查时无法确定中试生产真实性的情况时有发生,如由于中试单位主流产品的转型导致在核查现场无法看到相关设备;又如申报资料中所列设备是为将来大生产所设计并不适合中试生产却在中试工艺中出现等。对于核查中出现的这些情况由于法规没有详细规定,核查人员只能如实记录。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既有现行法规办法不健全的因素,也有企业相关人员缺少培训,对法规办法认识不深、理解错误的因素。

    (五)复检抽样不符合要求

    核查现场抽样复检是对中试样品质量的复核,其结果直接影响该产品是否可以被批准,因此是现场核查中非常关键的一环。但往往申请人对此重视不足,对复检抽样的要求不清楚,法规中也缺少对抽样的具体要求,因此样品量准备不足,样品标识不满足要求而无法完成抽样的情况时有发生。


强化试制现场核查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立法、宣法、执法力度。

    首先要有法可依、立法可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利益相关人召开研讨会、辩论会,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现行法规办法,提高其可操作性与合理性。

    其次要知法懂法,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加强对核查人员,研发机构、代理机构和试制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方法,提高执法人员履行现场核查职责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能力水平,实事求是,严谨规范,确保现场核查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再次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现场核查要坚持依法审查、认真负责、科学评价的原则,时刻提醒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规规范进行操作。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恶劣的试制单位直至取消资质,不使其存在侥幸心理,通过严格执法提高企业的责任心,认真填写原始记录,积极配合现场核查。

    二、加强对保健食品研发机构、代理机构和试制机构的管理。

    研发机构是新保健食品注册的主体,试制机构是保障中试生产真实性的首要责任体,代理机构则是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三者利害相关,不可分割。***提高上述机构规范化管理水平是***新保健食品真实可信度的基础,是确保现场核查资料科学规范、真实可信的基础。现阶段,逐步建立资格准入制度,特别是鼓励有实力“三者合一”的大型保健食品企业自主研发、申报、试制,以保障新产品在上述过程中的一致性,提高新注册保健食品的整体水平;逐步淘汰问题多、管理差、信誉低的企业,这是有效协调三者关系,保障产品真实,提高行业水平,促使行业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建议在《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上述机构的准入标准。

    三、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申报队伍的建设。

    建议对申报机构,代理机构和试制机构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办法、GMP以及现场核查要求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规知识和业务水平,并进行适当的考核,要求他们持证上岗,这不仅有利于现场核查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新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工作更科学有序地开展。

    四、统一、规范现场核查标准。

    有关部门应立项研究制定有关材料如批生产记录编写的规范或标准,统一格式、内容、要求,这样不仅有利于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统一标准,也有利于企业的规范管理。(北京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刘泽龙刘东红李强李锐)

    编后:

    随着保健食品行业的蓬勃发展,保健食品的监管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作为保健食品监管的***道关口,保健食品注册试制现场核查在监管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现场核查工作需要从实践出发,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只有这样才有益于相关法规办法的制定修改,有益于现场核查人员开展工作,有益于督促相关企业学法、懂法、守法,这样才能做到清源头、辨真假、保安全,促进我国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向上发展。

    本文作者均是长期从事保健食品注册申报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归纳总结了北京市保健食品注册试制现场核查中的常见问题,在对常见问题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讨论对策,为进一步修订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范保健食品试制过程、完善保健食品注册试制现场核查工作以及制定保健食品注册试制现场核查实施细则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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